为了加强学生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明确请销假制度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在非放假期间缺课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逃课、旷课。
第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安排的其它活动时,须凭校医务室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班导师处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假条内容包括:请假的原因,请假的时限,离校和返校的具体时间等。假条一式三份,请假学生自带一份,班导师、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若请假时间超过七天,须到学工部报备。
第四条 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的由班导师审批签字后生效;两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班导师签字后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天以上的须由班导师报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报学工部备案。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进行审批者,需经班导师同意并及时持有关证明进行补假。
第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要从严审批,谨慎核实,酌情准假。学生申请事假,需由班导师向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班导师进行认真核实后,方可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家因事或因病,假满后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在原假期期限内由家长及时与学校(班导师)申请续假,取得批准后方有效,假满返校后须及时进行补假。
第七条 学生返校后,应持有效证明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销假,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的在班导师处销假;两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在二级学院销假;七天以上须到学工部进行销假。未及时销假或在假满后未能返校,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如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离校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九条 学生请假离校须签订安全责任书。请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乱纪,并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如有违法乱纪者,按有关法规以及《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虚报、谎报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审批者要严格把关,从关心、爱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