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凡我校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国家明文禁止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出现纠纷的,由学生工作部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凡每月用工时间达20小时,均为固定岗位;不足20小时的,均为临时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部申报(学校安排了管理人员岗位的不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用人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三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详见附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不得有处分、通报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公开发布,并负责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工作部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工作部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上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的,学生工作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告知用人部门,如不提前申请和做好工作交接的扣发当月报酬,一年内不得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每月29-30日,用人部门将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交学生工作部存档。学生工作部根据用人单位对于固定岗位的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三个等次,给予相应的岗位报酬。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五章 岗位报酬
第二十三条 固定岗位设为5个档次:一档200元(20小时≤月均工作时长<30小时)、二档280元(30小时≤月均工作时长<40小时)、三档360元(40小时≤月均工作时长<50小时)、四档440元(50小时≤月均工作时长<60小时)、五档500元(月均工作时长≥60小时)。临时岗位标准设为8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固定岗位学生的工作时间确定档次,根据考核等次,优秀的上升一档(最高五档)、合格的保持原有档次、不合格的下降一档(最低一档)发放报酬。临时岗位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发放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