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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文件及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中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第四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按照我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中职学生总人数的20%划分,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范畴。来自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受20%比例的限制,全部纳入助学金享受范畴。各二级学院根据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人数确定受助名额。

第五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院、年级、班级四级评定工作体系。

(一)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成立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负责资助工作人员、班导师(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三)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学生辅导员代表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班导师(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进行复核,最终由学校评定。

第九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秋季学期定期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并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表》《家庭贫困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班导师(辅导员),班导师(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二)班导师(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生工作

部会同财务处按学期给受助学生打卡发放。凡提供非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需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在春季学期有退学、休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由学生工作部收回该生的春季学期资助资金。将学生名额重新分发至休、退学学生所属学院,按助学金评定流程重新寻找替换人员并进行资金发放。

第七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并将评定结

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校、班级、广大同学

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助学金的考核。

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生工作部组织各年级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学生工作部指导各年级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导师(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