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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及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资格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执行。具体资助类型和对象如下: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据高执行。

(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正式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以下简称“462号文件”),从2015年7月1日起,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可享受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直招士官高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第四条 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

第三章 资助年限及资金

第五条 根据462号文件规定,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的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按国家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按照完成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在校生服义务兵役的资助年限,仍按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年限与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资助年限之和必须少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七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的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资助年限按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学费资助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补偿(代偿)”的申请方式,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减免、分年扣缴”的申请方式。符合服兵役国家资助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以后年度补报或在申请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时一并申报。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http://www.gfbzb.gov.cn/)在线填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我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

2.学校审核。我校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分别对提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部联系贷款经办银行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和入伍通知书进行复核。

3.汇总上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资助信息。

(二)学费减免

1.个人申请。申请者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在线填写《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后连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我校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审核。我校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分别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

3.汇总上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资助信息。

第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并向就读高校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联系校资助管理中心)、退役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中“以前教育阶段是否享受过本政策”中的“以前教育阶段”,是指低于现教育阶段的各高等教育阶段(如专科或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学生本人签字”栏,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此项资助需逐年申请,错过本学年申请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学年秋季学期进行补申请,补申请的年限仅为一年。

(二)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材料。首次申请资助或之前未提供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的申请学生,需提供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三)学校审核。我校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分别对申请人资助资格和应交学费情况进行审核。

(四)汇总上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资助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十条 学校垫付资金。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义务兵、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资金下达办法。根据省教厅文件要求,有资金缺口的学校,须先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5%高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垫支,待下达中央结算资金后归垫。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于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代偿或扣缴到位。

第十一条 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没有结清的,资助资金应优先偿还贷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则直接补偿给受助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发放资助资金。应直接补偿学生本人的,由学校将补偿资金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或电汇方式一次性补偿到学生本人的账户,严禁发放现金。资金发放成功后,各校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每名受助学生打款成功后生成的银行回单上传至省资助系统。如收款人非学生本人,须将学生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款人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上传省资助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国家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