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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一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院、年级、班级四级评定工作体系。

(一)成立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二)成立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成员,具体负责审核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并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评审委员会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三)成立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科科长、班导师(辅导员)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核工作。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四)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班导师(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认定工作原则

第二条 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第三条 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工作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学生;

(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三)孤儿、残疾学生;

(四)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五)特困供养学生;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七)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在身,劳动力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二)非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春季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及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个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学生应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校认定环节。四级认定机构应层层把关,严格核实学生贫困情况,强化民主评议,做好动态调整。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环节。学生工作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所属学院、班级、学号、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二条 建档备案环节。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认定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