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领导,监督并检查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全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并定期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安排,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农商银行(农信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学生为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入学第四、五年的五年制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六)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八条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银行根据学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困难程度进行核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每年填写借款凭证)的方式。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应于10月前凭相关材料前往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国开行贷款)或农商银行(农商行贷款)进行办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农商行办理完成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将银行回执单(二维码)交至学校资助中心,由相应老师在系统进行回执录入,未经学校录入回执码的学生银行不会放贷,其贷款业务无效。
第五章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开行贷款由银行审批同意后,银行直接将学费、住宿费款项划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进行冲账并为贷款学生开具缴费收据,剩余资金由银行划拨至个人支付宝上。农商行贷款则将所有款项划拨至学生银行账户上,由学生通过农商行APP向学校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完成以上步骤才能解冻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和其他原因注销学校学籍的;
(五)借款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相关工作;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协助资助中心督促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负责扣除学生所欠学、宿费用及扣款后贷款余款数据的传递和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助学贷款介绍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贴息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设立还本宽限期3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和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视为违约并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借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