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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当事人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申诉委在校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校长负责,下设办公室于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校申诉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七条 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应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校申诉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校申诉委为常设机构,成员由校领导、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法律专业教师、校学生联合会学生代表及相关学院领导、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校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申诉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校申诉委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申诉委办公室设秘书1名,由校申诉委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校申诉委秘书应相对固定。

第十条 校申诉委会议应有2/3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采用票决制或者举手表决制。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委员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决定。议决事项应有超过2/3的出席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校申诉委会议处理事件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校申诉委会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保密。

第三章 申 诉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申诉委提起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但最长不可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向校申诉委递交书面申诉书,同时附上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校申诉委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校申诉委受理的申诉,3日内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告知申诉人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决定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并告知申诉人后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校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学校有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机关提交答辩状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材料。

第十九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校申诉委成员。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校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校申诉委应当作出审理报告,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事件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校申诉委受理申诉事件应当分别情况,做出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通知有关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申诉委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本成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校申诉委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校申诉委应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原处理单位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校申诉委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自四川省教育厅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校申诉委之日起,校申诉委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本校申诉受理单位应立即终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校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

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没有依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管理部门可要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申诉委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校申诉委成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原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自然日,含节假日、公休日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