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广安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四川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五)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禁止条件:
(一)评定依据区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校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评定依据区间所修学业有1门及以上考试、考核不及格的;
(三)无故欠缴学费的。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影响校内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获得。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且上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记录。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每学年的前一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五)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每学年的前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六)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不及格门次少于2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院、年级、班级四级评定工作体系。
(一)成立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成立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负责资助工作人员、班导师(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三)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学生辅导员代表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班导师(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贴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定期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并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但不能同时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辅导员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贫困证明材料》、《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实习教师和辅导员共同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班导师(辅导员),班导师(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二)班导师(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计财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并将评定结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校、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学生工作部组织各年级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各年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导师(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人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