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严禁学生酗酒的规定
为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整顿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大局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及《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酗酒。因此,在校学生凡在校期间(包含校内、外)酗酒者,均属违纪行为,均应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以下情形一律视为酗酒:
(一)酒后行为失态;
(二)酒后有不良言行;
(三)酒后滋事者。
第三条 学生酗酒、醉酒的危害。
大学生酗酒,严重危害身心健康,主要危害有如下方面:
(一)影响身体健康:过量饮酒可能导致肝脏伤害,脂肪堆积在肝脏引起脂肪肝;也可能引起胃出血而危及生命;伤害神经系统:譬如产生周边神经病变;也可能使大脑皮质萎缩:有报告显示部份慢性酒瘾者的大脑皮质有萎缩现象,也有部份病人有智力衰退的迹象。
(二)酗酒后,情绪易激动、乱发脾气、判断力和控制力不佳、易与人发生冲突、对外界刺激敏感、神志不清会引发打架斗殴致人伤亡等刑事案件发生,存在高犯罪率。
(三)精神恍惚,影响学习和工作效率。过量饮酒,酒精严重刺激大脑会导致记忆力下降,影响学习成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类活动中,一律不得酗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活动的本校教职员工负有监督的义务。因监督不力而酿成事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凡在校学生均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宿舍、教室进行酗酒情况检查。态度恶劣,围攻检查人员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酗酒滋事及酗酒学生的处理:
(一)凡酗酒滋事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者,由校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经司法部门裁决的一经执行,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酗酒滋事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校保卫处协同上级公安机关裁决执行,治安处罚执行完毕后,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滋事情节较轻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七条 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奖学金等评选推荐,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等资格。
第八条 一学年内,如有学生因酗酒而受到过处分,该生所在班级无资格评先、评优。
第九条 酗酒滋事有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应主动赔偿损失。
第十条 因酗酒滋事致人伤残,主要责任在本人者、医疗费自负,主要责任在有关肇事者、由肇事者负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