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对其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办法处分者,进行教育、通报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轻的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问题。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组织查明事实真相。
(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即在规定的处分范围内适用重的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代问题。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作伪证或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七)在校外违纪,毁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九)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
(一)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偷窃、诈骗或勒索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偷窃、诈骗、勒索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诈骗、勒索的财物多少,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撬动、破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盗窃国家或学校各类考试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如有以上情节的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下列处分:
窝赃或销赃物品价值在1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窝赃或销赃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窝赃或销赃物品价值在300元以上800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累计三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喝酒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酗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破坏公共、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破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作伪证者,私藏管制刀具者,为打架提供器械者,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经发现制止而未酿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致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或寻衅报复、造成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2.虽未参与打架,但知情不报,并擅自组织或者诱导各方私自了结纠纷,造成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凡违反前述各款中两款及以上者,按相应的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一级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各项费用,均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之间在公共场合交往行为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集体宿舍(公寓)留宿异性学生,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者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诱使、唆使他人卖淫、嫖娼或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浏览黄色网站、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调戏、侮辱他人等滋扰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除收回所给资金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写、乱涂、乱泼、乱倒、乱丢垃圾等行为,影响校容校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哄闹、燃放烟花爆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等行为,扰乱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除没收电器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燃器具,在寝室点蜡烛,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失在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失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后果特别严重或有人员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涂改、伪造证件,冒领、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假冒管理或检查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不服从教育管理,顶撞、辱骂的给予记过处分;威胁、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组织策划同乡会或类似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宿舍、图书馆、食堂、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撕毁或涂改学校文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严重违反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校工作及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寝室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携带、贩卖、吸食毒品者和纵火、投毒(含麻醉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私自下江、河、湖、塘(堰)洗澡游泳或翻爬院墙、楼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利用电脑或电话、匿名信件等方式恶意骚扰、攻击他人、损毁他人声誉或散布有害信息、不当言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乱拨“110”、“119”、“120”等公用服务电话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坚持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对旷课或不假离校者,责令其检讨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3~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9~7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73~8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学时(含9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期内不假离校累计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假离校累计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假离校累计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不假离校累计10~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假离校累计14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旷课或不假离校的学生,在校外所发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校内考试和上级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作弊者,按照《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收集、制作、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不实信息,影响安全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组织非法活动或贩卖非法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详见《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他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调查、处分程序及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各学院协助。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各学院学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必要时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助。
(四)其他跨学院的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纪违规事件,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会同相关学院和部门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学院及辅导员(班导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当事人,责令书面说明,负责、协助查证违纪事实,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应在7日内完结。如有特殊情况,报经校级主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应及时通报相关学院;凡属比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各学院或相关部门报学生工作部,同时提交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和佐证。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有责任要求相关单位复核。各学院审定(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工作部审定(撤销)记过处分;学校审定(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及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前,各学院告知学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由处分单位发文,发至相关单位和受处分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五)所在学院在2日内将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在7日内寄送学生家长。如拒收或不便接收的,采用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
(六)违纪学生如有异议,根据《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各学院负责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解除程序:
学生处分考察期满后,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班级征求意见,辅导员(班主任)考察情况资料,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并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两份。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可提前(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察看)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限定一周内离开学校,其个人档案和户口退回原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